有学者考证,汉语“法人”一词是德语“juristische Person”的直译“juristisch”的词干“jur”来源于拉丁语,意即“法律”。由此可以推断英语的“juridical Person”也是受到了拉丁语的影响,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受到大陆法系一词的影响而使用的概念。。德语“juristische Person”在语义上就是指法律上的人。大陆法系国家把这样一个词看作一个与自然人(natuerliche Person)相对应的概念。人们通常还是把“法人”一词的出现归功于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其著作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2卷)中确实使用了“juristische Person”概念。但是据现代学者考证,第一个提出这个概念的是与萨维尼同属历史法学派的胡果(Hugo)。胡果基于历史法学派的立场在对罗马法的诸原则、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首次在他的《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提出了“法人”和“法律行为”这两个现代民法上的重要概念,但没有做深入的解释。他当时是针对另外一位德国自然法学派的学者普芬道夫(Pufendorf)所首倡的“moralische Person”,从自然法角度倡导使用“juristische Person”一词的。此后这一概念最终通过法学家海尔塞(Heise)进入德国的法学文献,但是都没有将之固定下来作为特定的指称,而且“moralische Person”和“fingierten Person”两个词经常是混用的。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2卷)中对当时法学家经常使用的“moralische Person”进行批评,并最终使“juristische Person”一词成为一种固定的概念。此后,“juristische Person”为后人所熟知(蒋学跃,2009)。,此后法人概念逐渐为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