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地“三权”分置基础上允许承包地经营权抵押,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抵押的表述,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提法,为行文方便,本文原则上统筹使用这一表述,同时也视情形兼用有关概念。此外,在本文中,承包地特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根据中央相关政策精神,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类型、条件、运作程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第5、6、7条的规定,承包地经营权抵押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二是“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以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