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是社会运转中的一种反常态现象,是社会结构中的各行动者之间、行动者与组织以及不同的组织之间以争执或矛盾为外在表现的社会现象。人类社会中的种种矛盾激化而演化为纠纷,纠纷内容的不同导致纠纷程度的不同,纠纷中的最小单位体为单个行动者,纠纷中的行动者会一反理性的常态,真实性格得以展现。纠纷中行动者以及组织所涉及的行动网络关系在纠纷的形成以及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使纠纷和纠纷的解决机制具有了关于社会系统的矛盾、冲突特征的面向,也为研究与之相关的权力和权威结构指明了方向。Charlotte Seymour-Smith,Macmillan Dictionary of Anthropolpgy(London:MacmillanPressltd,1986).在正常的社会运转中纠纷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发现对应的规则来施加到纠纷场域之中,促使纠纷得以解决。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纠纷解决方式,例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第三方介入、审判甚至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赌咒、诅咒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不同的纠纷场域发挥的效果往往不同。本文从法人类学角度对纠纷及纠纷解决加以浅论,重点阐释新乡贤在纠纷解决中的价值重塑,试图探索乡村纠纷解决的一种新的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