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伦”与“理”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伦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血缘辈分关系,理指的是条理、道理等含义,“伦理”二字合在一起,最早见于《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崔高维校点《礼记·昏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第125页,“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理二字用于人伦关系上,是指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时,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规则,以达到和谐、和顺的效果。所谓婚姻伦理,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维持、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婚姻伦理可以分为广义的婚姻伦理和狭义的婚姻伦理。狭义的婚姻伦理只是指婚姻持续期间,婚姻当事人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而广义的婚姻伦理则指婚姻当事人在缔结、维持、解除婚姻关系时所遵循的伦理规范。本文对婚姻伦理的研究,采用的是广义的婚姻伦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