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详情

论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作者:
王建林 伍玉联
出版日期:
2014年4月
报告页数:
15页
报告字数:
11849字
所属图书:
2014年湖南社会发展报告
下载阅读 在线阅读 原版阅读 生成引文
摘要:
本文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论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具体赔偿标准的空置,加之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与复杂性,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律体系中的模糊领域,犹如法学中的“百慕大三角”,当事人诉求和法官裁决无所适从,各地司法实践千差万别。与混乱的司法实践相伴随的是尚待完善的理论探究,国内外都已经做了规范裁量标准的努力,但各种努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憾。对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传统思维方式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方案,有必要从新的角度进行尝试。类型理论中诸多具体思想,如“主要类型”与“次要类型”“经常类型”与“形态类型”、类型的开放性和流动性等都可成为审视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叙说才有说服力。
关键词:

标准类型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

王建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伍玉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调研科科长。

文章目录
问题的缘起 无标准下种种乱象的描述
  • (一)从起因到额度 当事人诉求的无边无际
  • (二)从标准到理由 法官裁决的无框无架
  • (三)从结论到表述 各地实践的千差万别
深入的分析 当前种种标准的剖析与检讨
  • (一)无为主义下的概估模式
  • (二)理想主义下的量化模式
  • (三)实用主义下的局部解决模式
宏观的引导 类型理论及其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 (一)类型理论的基本含义与基本意义
  • (二)类型理论宏观启示一 所有事物均可以类型化
  • (二)类型理论宏观启示二 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对待
精致的启发 类型理论下几项具体制度的构建
  • (一)类型的主要与次要 主要情形之标准的优先明确
  • (二)类型的流动性与开放性 标准确立中调整机制的建立
  • (三)类型的典型与非典型 标准确立中补充机制的建立
实践的检验 类型理论下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的主要方式问题
  • (二)关于常见现象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三)几个典型案例的评析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