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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作者:
王建林
伍玉联
出版日期:
2014年4月
报告页数:
15页
报告字数:
11849字
所属图书:
2014年湖南社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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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阅读
生成引文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04.325-339
唐宇文
摘要:
本文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论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具体赔偿标准的空置,加之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与复杂性,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律体系中的模糊领域,犹如法学中的“百慕大三角”,当事人诉求和法官裁决无所适从,各地司法实践千差万别。与混乱的司法实践相伴随的是尚待完善的理论探究,国内外都已经做了规范裁量标准的努力,但各种努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憾。对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传统思维方式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方案,有必要从新的角度进行尝试。类型理论中诸多具体思想,如“主要类型”与“次要类型”“经常类型”与“形态类型”、类型的开放性和流动性等都可成为审视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叙说才有说服力。
关键词:
标准
类型
精神
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
王建林: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伍玉联: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调研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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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问题的缘起 无标准下种种乱象的描述
(一)从起因到额度 当事人诉求的无边无际
(二)从标准到理由 法官裁决的无框无架
(三)从结论到表述 各地实践的千差万别
深入的分析 当前种种标准的剖析与检讨
(一)无为主义下的概估模式
(二)理想主义下的量化模式
(三)实用主义下的局部解决模式
宏观的引导 类型理论及其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一)类型理论的基本含义与基本意义
(二)类型理论宏观启示一 所有事物均可以类型化
(二)类型理论宏观启示二 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对待
精致的启发 类型理论下几项具体制度的构建
(一)类型的主要与次要 主要情形之标准的优先明确
(二)类型的流动性与开放性 标准确立中调整机制的建立
(三)类型的典型与非典型 标准确立中补充机制的建立
实践的检验 类型理论下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的主要方式问题
(二)关于常见现象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三)几个典型案例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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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