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意义上的“外来劳动力”,事实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计划迁移进入城市的劳动力,他们主要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有高学历或技术,可以在体制内流动,在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而占据了职业序列的顶端。这部分劳动力一般是城市发展希望引进的人才,一般的外来劳动力管理法规对他们没有限制和歧视。另一部分是自发性的外来劳动力,由于本身文化程度较低,技能和职业经历弱,或者是拥有的劳动力资料贫乏,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职业序列中处于末端。例如,浙江省早期的一份关于外来劳动力管理法规中指出外来劳动力是指进城就业的农业富余人员和其他跨市、市区就业的外来人员。本章主要探讨和后一种劳动力相关的法规问题。然而,从各地法规来看,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口等概念的区分都还比较混乱。1985年公安部的城镇暂住人口中把暂住人口作为一个简单明了的概念,没有对暂住人口作一个严格的定义,因此各地方法规在这个问题上是比较混乱的。仅仅从各地方法规的名称上就可以看出这种混乱程度,例如天津市用的是“流动人口”(包括外来与外出),上海用的是“外来流动人口”,北京市用的是“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暂住人口”,广州市用的是“暂住人口”,大庆市用的是“外来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