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提倡“白头偕老”的婚姻,《礼记·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但是法律从未禁止离婚,甚至有时还强制离婚。古代最早用“绝婚”一词表示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左传》所记载:“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11549420后来用“出妻”表达离婚,《管子》曰:“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离婚”的说法最早出现在《晋书·刑法志》:“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11549421后来,该词被广泛应用,例如“贾充前妇,是李丰女。丰被诛,离婚从边。”11549422《旧唐书》中有“固安公主……与嫡母未合,递相论告,诏令离婚”。11549423解除婚姻关系还被称为“弃”,民间多用“休妻”,法律文书中称强制离婚为“义绝”,“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法律规定始于唐代,《唐律》规定:“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11549424虽然中国法律不禁止离婚,但中国的婚姻一直很稳定,中国的婚姻长期被要求重视社会、家庭的责任,弱视当事人的感受,婚姻质量无从谈起,有关辞书均未发现对“婚姻质量”的解释,可见一直以来对它的忽视,只有少数学者在研究中对婚姻质量进行了界定,例如徐安琪和叶文振把婚姻质量表述为“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质生活、余暇生活、性生活及双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时期的综合状况,它以当事人的主观评价为主要尺度”11549425。笔者同意这种界定和评价标准,对婚姻的评价注重个人感受,这已经有别于传统婚姻对个人感受的弱视。本章通过分析改革开放后的离婚和再婚现象,来表现人们越来越重视婚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