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时期的内蒙古合作组织与机制
出版时间: 2013年09月
本文在系统阐释内蒙古牧区互助合作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牧区人民公社组织制度遗产。一是调整牧区生产队的规模,产生了牧区生产力的聚集效应;二是采取了划分季节草场、远距离轮换放牧的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方式;三是以畜群生产组而不是牧户作为最基础的生产作业单位,发扬了互助合作的传统,因此获得巨大成功。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牧区原封不动地照搬农村“包产到户”实行了“草畜双承包”,在牧区硬套农村那种平分土地“畜群”的做法,使得生产力出现倒退,留给人们诸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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