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在结构与能动之间——对《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的评论
出版时间: 2018年06月
制度分析是社会学剖析社会运行逻辑的惯常性学科视角,在经济社会学研究领域呈现了组织社会学新制度学派(以下简称“组织制度学派”)和历史的新制度主义(以下简称“历史制度学派”)两大分支争相绽放的格局(高柏,2008)。组织制度学派视组织为分析单位,聚焦于“为什么不同类型组织会有趋同性行为”这一问题,剖析了行动者的主观认知对组织行为的形塑作用,强调制度具有“理性神话”的特点并内生于行动者的选择偏好之中(DiMaggio and Powell,1991:1-38)。对此,组织制度学派给出了“合法性”的解释机制,认为组织的趋同现象是行动者为了切合社会规范、文化观念的预期而无反思的行为结果(周雪光,2003)。与之不同,历史制度学派将制度定义为“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和程序”,聚焦于“不同国家为什么会演化生成多样性制度但其内部仍有延续性”这一问题,将分析指向了制度多样性及其变迁。历史制度学派的核心旨趣在于强调国家政治对于制度变迁模式的影响,其核心思想可以体现为“指引决策的制度体现了历史的经验”(坎贝尔,2010:21~26)。历史制度学派不强调从宏观层面以集结的方式分析制度演变并倒推微观层面个体行动的利益诉求,这是与传统经济学和理性选择学派的最大的不同(高柏,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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