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碑刻立于广福镇西山甲水子路边,高105厘米,宽55厘米。立碑年代为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为镇平知县费映奎所立。内容主要是禁止偷盗田禾、家畜、秧苗、薯、瓜、芋、豆、茶、桐、杉、竹等农产品,并规定入山采摘茶子时间要在霜降后,捉获违禁者赏银300两,知音报信者赏银10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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