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的实施困境与传统非营利法人分类体系密切相关。《民法典》规定了非营利法人的基本类型,但我国尚未形成内涵清晰、外延明确、逻辑严谨、开放包容的非营利法人分类体系。双层结构之非营利法人分类体系由基础层的一般非营利法人和第二层的公益法人构成,其基本特征在于非营利法人资格与公益资格相对独立、一般非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可动态转化。这一分类体系的理论基础在于法人组织体说和法人人格与权利能力可分离学说。日本是采取双层结构之分类体系的典型国家。在我国,可通过这一分类体系整合非营利法人基本类型、构建双层结构之一般非营利法人制度与公益法人制度,破解《慈善法》的实施困境,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稳步发展。
分类体系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捐助法人
李芳:李芳,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青岛大学慈善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博士,民法学专业,主要从事慈善法与非营利组织法、社会保障法等方面的研究。
孙旖旎:孙旖旎,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治理理论研究。
LiFang:
SunY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