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以后在财政困难的情势下,为“筹饷”的需要,在各盐区、省区开征(抽收)盐厘,是税收史上的一个重要事项。盐厘与货厘(百货厘金)、鸦片税厘(土药厘)等共同构成“厘金”这一新的税种,但一般说的厘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货厘(百货厘金),并不包括盐厘在内。盐厘有关卡厘、私盐厘、正课厘等不同的类别,盐厘的开征与解支在不同的地区各不相同,盐厘的奏销方式也多种多样,不论是奏销时限,还是奏销方式,均与传统税收的奏销有较大的差异。
晚清类别盐厘奏销
陈锋: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二级教授,中国经济与社会史研究所所长,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湖北省政协常委,国务院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古代经济史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传统文化学会副会长、中华砚文化联合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清代盐政与盐税》《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