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中古社会体制中音乐家的社会地位,除考察当时艺术意识形态特征与社会音乐生活面貌之外,我们还可以从音乐作曲行为特征加以研究。类似音乐作曲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喻示着作曲家角色的逐渐确立。根据社会学理论,作曲家的社会角色是作曲家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作曲家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相一致的社会所期望的一套行为模式。换句话说,作曲家的社会角色是作曲家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作曲家社会角色同他们在一定结构或社会制度中各种社会地位的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理想类型的观念中,作曲家的生产关系就是音乐作曲行为模式,作曲行为的潜在目的不仅会决定这一模式的面貌,即“音乐作品”,也会借以展露音乐作曲主体的身份。不过,在“音乐作品”这一概念出现之前,作曲家的“音乐实践”(musica practica/musical practice)究竟是为了宗教还是为了艺术,需要我们从音乐本体的发展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