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收到国武兄来信,让我对刘世定先生的这篇文章写一个评论,我深感惶恐。一则,先生这篇文章所表达的主要观点早在1996年的《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以乡镇企业为例》一文中已经提出,是一篇有重要理论创见的标志性文献。再则,这篇文章是我最初学习产权理论并尝试开展产权社会学研究的参照“模板”。评论不知从何谈起。先生通过长期的田野调查发现,中国当下土地产权的实践形态与国家法律话语表达以及既往理论模型之间存在一种张力,即国家、村庄集体组织、农户都对土地有某种程度的占有,而这种占有的状态,既是国家法律话语所不能涵括的,也是以往产权经济学的产权定义所不能描述的。基于此,先生引入了占有概念,并分析了占有的三个维度。同时强调,人们对经济资源的占有需要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方能实现有效支配。在这种意义上,产权就可以被定义为行为主体得到社会认可的对经济资源的占有。先生对中国当下土地占有实践形态的分析构成了问题的起点,使占有三个维度的理论图示显得更加清晰。我也尝试着从土地产权的占有和交易出发,谈一下自己学习这篇文章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