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克多·特纳看来,社会戏剧是作为社会中固有的冲突的一种结果而存在的,是张力激增的公共事件,是在社会过程和日常体验的冲突场景中自然产生的反和谐或不和谐的单元。社会戏剧典型地具有公共行为的四个主要阶段:(1)规范支配的常规社会关系的破裂(breach)。(2)危机(crisis),这期间存在着破裂加剧的倾向;每个公共危机都具有特纳称为“阈限”的特征,因为它是处于社会过程中更稳定或更不稳定阶段之间的一个阈限。危机占据着自己的舞台、摆出威胁的姿态,向那些代表秩序的机制挑战,激发它们与自己搏斗。(3)为了控制危机的蔓延所采取的补救行为(redressive action),范围包括个人建议、非正式调解或仲裁、正式司法和法律机器,以及特定类型危机的解决,或使其他解决模式合法化,公共仪式的表演。(4)最后阶段的社会构成,要么就是被扰乱的社会群体的重新整合(reintegration),要么就是对竞争群体之间不可挽回的分裂进行社会性承认并使其合法化(Turner,1988:74-75)。他认为在考察政治领域的时候,“我们可以比较政治关系在权力斗争爆发为一场能够观察到的社会戏剧之前的运作方式以及经过矫正阶段之后的运作方式”(特纳,20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