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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夫妻财产制——由史的研究批评新亲属法

作者:
吴学义
出版日期:
2016年12月
报告页数:
16页
报告字数:
15276字
所属图书:
家庭与性别评论(第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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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院发表民法亲属编先决点后,吾人虽远居海外,亦曾草“夫妻财产制之立法问题”一文(刊载本刊第七卷第四二——四四期·十九年七月廿七日——八月十日),主张定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制。又鉴于当时国内倡联合财产制(又名共同管理制)之说甚盛,并料及其“他日竟成事实,亦未可知”,故最末表示:“吾人采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之主张,如不见容于中政会,而决定采用共同管理制或共有财产制时,则退一步言,盼能不拘泥于该两制度之内容,而加以变更,即管理财产之权,不可仅操之于夫,而须由夫妻共同为之——使妻与夫有同等之财产管理权,实现真正且名副其实之共同管理制,以维护妻之人格与权利!”未几,中央政治会让法律组对于民法亲属编应行先决各点之审查意见书,竟不出吾人所预料,主张:“法定制定为联合财产制”。嗣经中央政治会议第二三六次会议找审查意见通过,唯对约定制修正为:“约定制除左列三种外,得规定他种制度”。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吴学义:吴学义(1902~1966),日本京都帝国大学(后改名为:京都大学)硕士。曾在六所大学任法学教授,1946年赴东京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顾问。在民国时期发表了众多论著,如《民事法论丛》(第一辑,南京法律评论社,1931年)、《法学纲要》(上海中华书局,1935年)、《战时民事立法》(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民事诉讼法要论》(上海中正书局,1945年)、《事情变更原则与货币价值之变动》(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以及《形成权论》(1921年)、《再审期限》(1925年)等数十篇法学论文。

文章目录
·婚姻法之史的研究
·夫妻财产制之史的研究
·夫妻财产制之进展
·夫妻财产制之立法趋势
·新亲属法之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