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发表民法亲属编先决点后,吾人虽远居海外,亦曾草“夫妻财产制之立法问题”一文(刊载本刊第七卷第四二——四四期·十九年七月廿七日——八月十日),主张定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制。又鉴于当时国内倡联合财产制(又名共同管理制)之说甚盛,并料及其“他日竟成事实,亦未可知”,故最末表示:“吾人采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之主张,如不见容于中政会,而决定采用共同管理制或共有财产制时,则退一步言,盼能不拘泥于该两制度之内容,而加以变更,即管理财产之权,不可仅操之于夫,而须由夫妻共同为之——使妻与夫有同等之财产管理权,实现真正且名副其实之共同管理制,以维护妻之人格与权利!”未几,中央政治会让法律组对于民法亲属编应行先决各点之审查意见书,竟不出吾人所预料,主张:“法定制定为联合财产制”。嗣经中央政治会议第二三六次会议找审查意见通过,唯对约定制修正为:“约定制除左列三种外,得规定他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