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亲属法之所规范者,为亲属关系之所由成立及因此项亲属关系而生之各种权利义务。原则上概属强制规定,不许人民以意为从违。其直接关系于个人终生之休戚,间接关系于国家社会之隆替者至为巨大。迥非他种民事法规所得而比伦。以故此项法典之编订自不容漠视国情民俗而惟剿袭之是务,尤不容囿于旧习,拘于成例,而忘以立法手段促进社会改善之任务。吾党以推翻旧有不良制度,实现三民主义化之社会为己任,际兹全国统一训政开始时期,此类重要民事法规,允宜早日颁行,以新人民之耳目,而利便党纲之实行。本草案之编订,期应党国上项急切之需要,主张不敢稍涉偏矫,惟求其切合社会上现实之要求。一面复不为传统因袭之观念所束缚,以期不背伦理学、社会学及其他各种科学所指示之原理。其贯注全部之大原则,约有三种,分陈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