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百年来的社会转型中,家庭及亲属结构中的社会关系,始终是社会改造中的焦点之一,处于政治、文化变革的旋涡之中。五四运动以来的反传统潮流,似乎是要努力革除传统礼俗社会中的“家本位”所确立的“亲亲”“尊尊”等政治、伦理乃至人心的秩序,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去除封建制中的宗法关系(王国维,1979),去除家产制中的经济关系,去除法律中的儒家化因素(瞿同祖,2004),去除纲常制度中的服从关系等,从而使家庭不再作为社会政治构成的枢纽,不再作为信仰和伦理关系的神圣基础,而仅在形式上成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从神圣到失落的过程是急促而复杂的,20世纪以来中国的“家”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冲击:20世纪初指向家庭制度的批判,1949~1976年指向家庭情感的政治运动,近30年指向家庭责任的经济理性的入侵(孟宪范,2008)。这个过程体现到法律层面,则是清末民初时期的亲属法之争、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之争。而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争论,近年来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及其征求意见稿,从民众到学者意见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学者担心,该司法解释可能使中国之婚姻丧失基本理念,“开启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吴飞,2011;赵晓力,2011)。不过是百年来现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小小的缩影。说它是变迁中的争论,是因为这场变迁远没有结束,争论亦不会休止。中国的现代转型是因势而变、顺时而变的,这意味着,仅靠守持传统拯救不了现实的困境,仅作为尾随者进入世界历史,也成就不了我们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