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拆迁和“阳光”拆迁是和谐拆迁的一体两面。无论是依法拆迁还是“阳光”拆迁,既是针对拆迁方和地方政府,也是针对被拆迁户和钉子户。仅仅强调规制地方政府行为,而不通过制度解决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问题和钉子户的漫天要价问题,是不可能实现和谐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