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为国家福利功能提供的各种辩护与反驳理由大多集中在功利主义(效用主义)传统中,人们基于效用最大化原则对国家福利功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进行着激烈的争论。本书将详细考察不同形式的功利主义对国家福利功能所具有的规范力。由于古典(旧)功利主义(包括早期福利经济学)传统与现代(新)功利主义(包括现代福利经济学传统)有着显著区别,因此,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理由在功利主义内部中的考察将被分开进行。概而言之,无论何种形式的功利主义,都具有如下三个基本要素:(1)如何界定效用或功利;(2)界定和处理效用最大化的方式,比如基数加总,或者偏好序汇总等;(3)把效用最大化作为评价制度或行为的根本标准。功利主义不仅是一种决策程序,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性的评价标准。在功利主义框架下,正当的就是能使效用最大化的,坚持后果主义的道德评价原则,因此,它也是比较主义的。无论是古典(旧)功利主义,还是现代(新)功利主义,无论是在政治哲学领域中,还是在经济学领域中,功利主义的发展主要是围绕上述三个基本要素的理解而逐步深化的。不同取向的功利主义,也主要是对上述三个要素的不同处理而有所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