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已经进入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阶段。为各民族真正实行区域自治,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