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情三者之间,一方面,法是实定的、人为的,而情、理则是非实定的、自然的这一对比可以成立;但另一方面,法和理所相对具有的普遍性、客观性,对比于情所具有的具体性和心情性形成另一种对立。……情具有修正、缓和法与理的严格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