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政府需要改革目前与慈善组织间的支配性协作关系,建立新的政府与慈善组织间的培育服务性合作关系模式,将一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交给慈善组织去做。那么,我国慈善资源供给状况如何呢?在政府(公共财政)的培育、服务性政策的扶持下,是否具备广泛的、潜在的慈善资源可供慈善组织开发利用?慈善组织自身是否已经具备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在政府“培育服务性合作”的制度安排下,是否有可能成长为现代意义上的慈善组织,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一员?以上问题的答案是决定政府(公共财政)对慈善组织的培育、服务性政策能否产生预期效果的关键性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本章对我国的慈善资源和慈善组织状况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展开分析,以论证在我国建立政府(公共财政)与慈善组织间的新型培育服务性合作关系模式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慈善资源和慈善组织基础。
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第二章中阐述了本书所研究的慈善事业的范围不是仅指传统狭义的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帮助、救济和施舍,而是扩展到现代意义的慈善公益事业。公众对解决社会性发展问题和生活质量问题的关注越来越迫切,人们对教育、医疗、科学、文化、艺术等非物质领域的公共需求,以及从发展层面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如环境与动物的保护、平等、人权、国际关系等也成为慈善公益事业的诉求。本章所引用的各种有关汶川地震救灾的材料中提及的涉足教育、文化、环保等公共事业的各种非政府组织,都属于以奉献社会、服务大众为唯一目的的非政治性、非传教性、非歧视性的慈善组织的范畴。而且,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在使用各种统计数据时,一方面由于统计资料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重要主体的考虑,在有关论述中常用社会组织的整体性情况来描述慈善组织的情况。鉴于这些原因,本节引用材料时,将慈善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这两个概念等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