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作为最为古老的职务犯罪,立法者素来极其重视对于其的遏制。基于此种原因,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成为不可回避的议题。按照时间脉络审视对于该要件的立法规制,不难发现对其界定是一部进化史,即逐渐从摒弃到恢复、由粗糙到精细、从文义解释到扩大解释。然而,此渐变过程仍然存在不足,一方面过分强调行为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另一方面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识、常理的引入,并且积极地重返司法解释的客观性,应该成为未来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的理性选择。
法律解释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常识主义
蔡士林:蔡士林,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实验犯罪学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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