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人权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一般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这一概念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它强调了妇女作为人的主体地位,而非从属于男性的客体。1993年6月,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敦促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保证“妇女充分和平等地享受人权”。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重申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并将“妇女的人权”列为第九个战略目标。这一举措成为对妇女人权概念最简明的解释。
林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