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事故前核事务的公众参与情况
出版时间: 2014年03月
人大代表作为唯一对韩江上游内陆核电站项目正式提出质疑并找到有效途径表达质疑的团体,成为本章主要讨论的群体。除了人大代表之外,媒体和网络社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核电项目的讨论。有关媒体和网络社会的内容将在第七章详细讨论。在国外的文献中,当讨论到公众对核电事务的参与时,总是不可避免地谈到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利益相关者团体、地方团体(Local Community)、普通民众以及他们的反对言论和活动。雷恩认为在治理的框架下更加强调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团体参与到风险定义和处理的过程中来(Renn,2008)。然而在韩江拟建内陆核电站的案例中,地方人大代表站出来,成为参与的中坚力量。这显示了公众参与核电事务在核电风险治理中的中国特色。人大代表既是普通民众的代表,又是地方团体,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这符合摩尔等在中国环境治理的研究中所讨论的中国环境治理的第一步是进行“政治变迁”(Mol & Carter,2006)。人大代表对与环境相关的民生问题的参与体现了一种政治体制内的变迁。这种变迁加强了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与民生和环境问题的政策制定的权力。在第三章、第四章中,讨论了一些观察到的现象,这些现象都显示了权力与风险定义和建构的相关性。本章将通过机构间的相互关系深入讨论政治决策过程中的结构性参与。在自下而上的层面上,个人如何有能力定义核能的风险,并使他们的定义被他人所接受?个人定义风险的能力是由他的社会地位以及他的工作机构所决定的。地方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表达民生问题上日益增加的权力使他们能够要求召开咨询会并且在咨询会上指出核电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然而,作为一个体制内组织,地方人大同时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党组织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及合作关系。地方人大代表在事件运作(代表人民)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局限性和困难。他们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才能获得更多的权力和资源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从中国现有的几种公共议程的参与模式来看,人大代表的参与并不属于公共参与模式,而属于一种体制内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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