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杀空间化
出版时间: 2014年08月
本书撰写至此,可以毫不讳言的是,我终于可以开始就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展开一些检验性的讨论与分析了。事实上,我撰写本书的一个初衷,就是想从空间区域将当前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医学领域将中国农民的自杀现象作为一种“整体”来描述和讨论的研究进行“拆卸”,以对农民自杀的空间分布的社会学机理展开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我试图将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一向倡导的经验本位(贺雪峰,2006b)通过从类型比较到区域比较的操作办法贯通到我对农民自杀现象的研究中。同时,我亦试图将社会运行学派所秉持的理论自觉(郑杭生,2009)通过对社会互构论的理论应用与检验贯通到理解农民自杀的差异性的过程中。经过这样一套研究理路,我试图完成我对转型期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时空差异的机制的理解,努力走出长期横亘在社会学史上的毒瘤般的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困境。至此,我可以坦言且有必要重复的是,我基本的问题意识来源于我在中国各地农村的长期调研中所感受到的巨大的区域差异。当我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农村、山西省河津市的农村、山东省青州市的农村、河南省信阳市的农村以及江苏省淮安市的农村进行调查时,我能够感觉到这些地域鲜明的所谓北方特色,尽管河南信阳与江苏淮安处于南北过渡地带,但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像是中国的北方区域。当我在江汉平原的荆门农村和孝感农村调查时,我又能深刻地感受到这些地域的农村与前述北方区域的农村所不同的地方。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具有我国中部区域农村的特色。当我在鄂东南的大冶农村、赣南的安远农村调查时,我又能感受到这些地域的农村所具备的与前述两大区域的农村完全不同的地方。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具备我国南方区域农村的特色。农民的自杀现象在这三大区域的农村中所表现出的迥异的特征分布,勾起了我试图借此来尽可能地理解中国这个巨型社会的强烈兴趣。所以,我最初的打算是想就我在上述这些地区的农村所收集到的关于农民自杀的一手数据来论述自杀现象在区域间的差异性及其生成。但是,我仍然面临方法论上的困境,即:我如何能成功论证我所调查的这些村庄就能代表南方区域、北方区域和中部区域?然而,现实的研究条件是,中国当前并不具备完整的自杀数据,我们所能够做到的就是从一个一个的村落中收集尽可能长时间的详尽的自杀案例的质性材料。在自杀现象区域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以及研究条件以村落为基础的客观现实这两个客观性上,我能够尽量克服方法论困境的办法就是:首先,以一手的数据建立起典型的类型比较;其次,在类型比较的基础上,运用二手数据进行区域差异的检验和分析。显然,经由类型比较到区域比较,如果我们能证明类型差异的存在与区域差异的存在都是客观现实的话,从经验的角度来说,我就能够尽可能地认识到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从理论自觉的角度来说,也就能基本证明我所应用的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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