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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舞
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学系
个人简介:

1983年生于湖南平江,社会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社会调查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农村妇女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曾荣获湖北省2013年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和北京大学2013年余天休社会学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自2007年至今,已累计在全国10余个省市的数十个村庄驻村调查400多个工作日,有比较丰富的农村调查经验。在《战略与管理》、《中国研究》、《现代中国研究》、《青年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调查报告数十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10余项。

  • 农民自杀研究
    刘燕舞 出版时间: 2014年08月
    本书致力于揭示中国农民自杀现象在不同社会类型、不同区域以及不同时间段中的差异性分布及其产生与变迁机制,并试图走出经典理论中结构与行动在自杀研究领域毒瘤般的分裂性困境。本书主要有如下发现:一是从经验层面来看,本书发现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类型化与空间化特征;二是从理论层面来看,本书发现自杀并不是由单一的结构或行动决定的,而是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两者互构的产物,并提出“结构—行动论”这一理论框架;三是从实践层面来看,本书发现,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妇女自杀问题较为严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妇女自杀已经退潮,但农村老年人自杀渐趋严重,预计未来10~20年内,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潮将加剧。在讨论和叙述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类型化特征时,在对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两个较为宏观的变量进行观照的情况下,本书主要从相对中观的层次,从民间法的角度讨论了团结型社会青年妇女报复型自杀的生成机制,从“奔头”而非“过日子”的角度讨论了分裂型社会自杀分布的离散特征,从代际关系、孝道、市场与宏观制度的变动等角度讨论了分散型社会老年人大规模自杀的生成机制。通过类型比较到区域比较的论证过程,本书认为,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具有巨大的时间差异和空间差异,而农民自杀的时空差异即农民自杀现象的类型化与空间化实际上是社会互构的产物,社会互构的过程表现在宏观层面的国家与社会的互构化、市场与社会的互构化以及微观层面的具体社会乃至区域内部的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这些互构主体的互构化是形塑农民自杀现象类型化与空间化的内在机制。
  • 实践社会学的时空关系分析
    出版时间: 2016年10月
    关键词:
  • 农民自杀的空间社会学分析
    出版时间: 2016年10月
    关键词:
  • “留守”抑或“流动”:一个特殊农村家庭中两代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一般意义
    出版时间: 2015年08月
    本文试图对一个农村特殊家庭两代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历程进行考察, 关注的重点是, 农民工对子女接受教育的安排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其抉择需要什么样的基础作为支撑, 两代农民工以及两代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历程有什么改变, 其背后透视出什么样的涉及教育公平与社会平等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
  • 农民自杀研究导论
    出版时间: 2014年08月
    本书致力于揭示中国农民自杀现象在不同社会类型、不同区域以及不同时间段中的差异性分布及其产生与变迁机制,并试图走出经典理论中结构与行动在自杀研究领域毒瘤般的分裂性困境。1987年伊始,中国开始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有关自杀死亡人口的数字,涉及的人口抽样规模约1亿人。在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自杀数据的39个国家中,中国的自杀率排第四位(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210)。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与哈佛大学联合出版的《全球疾病与伤害负担》系列报告,1990年,中国的自杀率为30.3/10万,其中妇女的自杀率为33.5/10万(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211)。费立鹏等在1999年根据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全国疾病监测点1990~1994年的数据(人口规模为1000万)推算出中国的自杀率约为28.7/10万(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212)。在2002年时,费立鹏(2002:4~5)又根据我国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1995~1999年的数据推算出,我国自杀率为23/10万,年自杀死亡人数当在28.7万左右,并将这一研究结果在世界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凡属自杀率超过20/10万的国家便算是高自杀率的国家。因此,费氏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国内外对我国自杀问题的空前关注。有趣的是,中国的自杀现象城乡差异相当明显,与国外报告的城市远高于乡村不同,中国的自杀现象中农村远高于城市。根据费立鹏(2004:277)的推算,农村人口的自杀率约是城市人口自杀率的3倍。因此,就中国的自杀现象研究来说,如果能够理解农村人口的自杀现象,就意味着我们至少可以理解70%左右的中国自杀人群。上述这些背景材料大致能表明:第一,中国的自杀现象十分严重,至少自有数据公布以来(尤其是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全球属于自杀率偏高的国家;第二,中国的自杀现象具有巨大的城乡差异,要理解中国的自杀现象,就必须深入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有鉴于此,本书将聚焦于占中国自杀人口近70%的农村人口的自杀现象。在研究农村自杀现象时,我们还须自觉地注意到,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其内部差异十分巨大,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剧烈转型、变迁的过程中。因此,中国农村自杀现象在不同的空间和不同的时间里,具有十分不同的内在逻辑。本书旨在揭示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基本现状、时间差异、空间差异以及时空差异背后农民自杀的机制,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探讨行动与结构两者的理论关系问题。
    关键词:
  • 团结型社会的农民自杀
    出版时间: 2014年08月
    团结型社会即是本书所说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比较强的一种社会类型,从学术脉络传统来说,它近似于人们所说的宗族型社会或准宗族型社会。如果从自杀的社会结构类型的学术传统来说,它与迪尔凯姆所说的社会整合度比较高的社会类型接近。当然,在迪尔凯姆(1996)那里,社会整合度高与社会规范强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并塑造出不同的自杀类型。然而,在本书的理论框架中,我们前已述及,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两者双强的时候所组成的社会类型是从中国经验中抽取出的同一种社会结构的理想类型。
    关键词:
  • 分裂型社会的农民自杀
    出版时间: 2014年08月
    在叙述和考察完团结型社会的农民自杀问题后,本章我们将开始就分裂型社会的农民自杀问题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逐步展开对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社会中农民自杀的异同的比较。同样,如同我们在理论框架中对分裂型社会的界定一样,这种社会类型主要是指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为适中的结构类型。如果从学术传统来说,这种社会类型如同迪尔凯姆(1996)在《自杀论》中所界定的却未展开研究的社会整合程度适中的结构类型。从经验角度来说,分裂型社会的社会关系联结最紧密的范围一般为三代或两代以内,即同祖父或父亲以内的兄弟、堂兄弟结成较为有力的关系联结单位,这种情况一般亦类似于学界所说的小亲族型社会(贺雪峰,2007b;申端锋,2005)。因为认同的血缘联结范围有限,这种社会类型的祖先崇拜较之宗族色彩浓厚的团结型社会来说要弱得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是,在村庄政治选举中,分裂型社会因为其联结范围主要限定在三代或两代以内,因此,任何一个血缘联结单位都不足以获得村庄内部压倒性的选票优势(而这在宗族型社会中是完全可能的),所以,这种社会类型的村庄中的政治选举就会上演众多三代或两代以内为了竞选胜出而“合纵连横”的有趣图景,且选举竞争十分激烈,众多参加选举的血缘联合体就如同分裂的一个个群体,因此,我将之叫作分裂型社会。导因于这种社会的结构性力量配置的差异,使得任何一个血缘团体即使选举胜出也无法凭借一己之力来治理村庄,因此,这种社会类型往往又容易形成几个较大的血缘联合体联合主政村庄的情况,在形态上就有如在村庄中建立的基于各血缘联合体的“联合政府”。那么,在具有这样一种特点的社会类型中,农民自杀现象是否与我们上一章所探讨的团结型社会的农民自杀相同呢?其本身的表现形态及其机制又如何?这即是我们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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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散型社会的农民自杀
    出版时间: 2014年08月
    分散型社会即是我们在理论框架中所说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很弱的社会类型,它相对于团结型社会而言是另外一端的理想类型。从学术传统上来说,我们基本可以将其归为迪尔凯姆(1996)所讨论的社会整合度较低以及社会规范较弱的社会类型。但是,正如我们在讨论团结型社会与分裂型社会所提及的,迪尔凯姆采取的是一个变量对应一种社会类型的办法,而我此处则是将两个核心维度并列考察的。在本章中,我要考察的是,分散型社会的农民自杀是什么样态?其与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的农民在自杀特征分布上有什么样的差异?其背后的机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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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自杀空间化
    出版时间: 2014年08月
    本书撰写至此,可以毫不讳言的是,我终于可以开始就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区域差异展开一些检验性的讨论与分析了。事实上,我撰写本书的一个初衷,就是想从空间区域将当前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医学领域将中国农民的自杀现象作为一种“整体”来描述和讨论的研究进行“拆卸”,以对农民自杀的空间分布的社会学机理展开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我试图将华中村治研究群体一向倡导的经验本位(贺雪峰,2006b)通过从类型比较到区域比较的操作办法贯通到我对农民自杀现象的研究中。同时,我亦试图将社会运行学派所秉持的理论自觉(郑杭生,2009)通过对社会互构论的理论应用与检验贯通到理解农民自杀的差异性的过程中。经过这样一套研究理路,我试图完成我对转型期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时空差异的机制的理解,努力走出长期横亘在社会学史上的毒瘤般的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困境。至此,我可以坦言且有必要重复的是,我基本的问题意识来源于我在中国各地农村的长期调研中所感受到的巨大的区域差异。当我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农村、山西省河津市的农村、山东省青州市的农村、河南省信阳市的农村以及江苏省淮安市的农村进行调查时,我能够感觉到这些地域鲜明的所谓北方特色,尽管河南信阳与江苏淮安处于南北过渡地带,但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像是中国的北方区域。当我在江汉平原的荆门农村和孝感农村调查时,我又能深刻地感受到这些地域的农村与前述北方区域的农村所不同的地方。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具有我国中部区域农村的特色。当我在鄂东南的大冶农村、赣南的安远农村调查时,我又能感受到这些地域的农村所具备的与前述两大区域的农村完全不同的地方。从社会结构上来说,这些地域的农村更具备我国南方区域农村的特色。农民的自杀现象在这三大区域的农村中所表现出的迥异的特征分布,勾起了我试图借此来尽可能地理解中国这个巨型社会的强烈兴趣。所以,我最初的打算是想就我在上述这些地区的农村所收集到的关于农民自杀的一手数据来论述自杀现象在区域间的差异性及其生成。但是,我仍然面临方法论上的困境,即:我如何能成功论证我所调查的这些村庄就能代表南方区域、北方区域和中部区域?然而,现实的研究条件是,中国当前并不具备完整的自杀数据,我们所能够做到的就是从一个一个的村落中收集尽可能长时间的详尽的自杀案例的质性材料。在自杀现象区域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以及研究条件以村落为基础的客观现实这两个客观性上,我能够尽量克服方法论困境的办法就是:首先,以一手的数据建立起典型的类型比较;其次,在类型比较的基础上,运用二手数据进行区域差异的检验和分析。显然,经由类型比较到区域比较,如果我们能证明类型差异的存在与区域差异的存在都是客观现实的话,从经验的角度来说,我就能够尽可能地认识到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从理论自觉的角度来说,也就能基本证明我所应用的社会互构论的理论逻辑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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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自杀研究余论
    出版时间: 2014年08月
    本文为农名自杀研究的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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