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致力于揭示中国农民自杀现象在不同社会类型、不同区域以及不同时间段中的差异性分布及其产生与变迁机制,并试图走出经典理论中结构与行动在自杀研究领域毒瘤般的分裂性困境。
1987年伊始,中国开始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有关自杀死亡人口的数字,涉及的人口抽样规模约1亿人。在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自杀数据的39个国家中,中国的自杀率排第四位(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210)。
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与哈佛大学联合出版的《全球疾病与伤害负担》系列报告,1990年,中国的自杀率为30.3/10万,其中妇女的自杀率为33.5/10万(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211)。
费立鹏等在1999年根据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全国疾病监测点1990~1994年的数据(人口规模为1000万)推算出中国的自杀率约为28.7/10万(费立鹏等,1999;谢丽华,1999:212)。
在2002年时,费立鹏(2002:4~5)又根据我国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1995~1999年的数据推算出,我国自杀率为23/10万,年自杀死亡人数当在28.7万左右,并将这一研究结果在世界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凡属自杀率超过20/10万的国家便算是高自杀率的国家。因此,费氏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国内外对我国自杀问题的空前关注。
有趣的是,中国的自杀现象城乡差异相当明显,与国外报告的城市远高于乡村不同,中国的自杀现象中农村远高于城市。根据费立鹏(2004:277)的推算,农村人口的自杀率约是城市人口自杀率的3倍。因此,就中国的自杀现象研究来说,如果能够理解农村人口的自杀现象,就意味着我们至少可以理解70%左右的中国自杀人群。
上述这些背景材料大致能表明:第一,中国的自杀现象十分严重,至少自有数据公布以来(尤其是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全球属于自杀率偏高的国家;第二,中国的自杀现象具有巨大的城乡差异,要理解中国的自杀现象,就必须深入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
有鉴于此,本书将聚焦于占中国自杀人口近70%的农村人口的自杀现象。在研究农村自杀现象时,我们还须自觉地注意到,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其内部差异十分巨大,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剧烈转型、变迁的过程中。因此,中国农村自杀现象在不同的空间和不同的时间里,具有十分不同的内在逻辑。本书旨在揭示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基本现状、时间差异、空间差异以及时空差异背后农民自杀的机制,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探讨行动与结构两者的理论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