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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播法规与政策的社会性别意识分析

作者:
宋小卫 卜卫
出版日期:
2007年12月
报告页数:
15页
报告字数:
10701字
所属图书:
中国妇女发展报告No.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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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北京行动纲领》239条“审查现行媒体政策,以期纳入性别观点”的要求,本文试就中国现行的传播法规与政策(1995~2005)进行初步的社会性别分析,深入的讨论将在后续的研究中展开。

首先需要界定和说明的是,对本文使用的“传播法规”概念,应予最广义的理解。在我国,按照效力等级从高到低的排列,法律规范文件的称谓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本讨论所称“传播法规”中的“法规”一词,并非仅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是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所有法律规范形式。考虑到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等)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大众传播的行政管理中具有十分普遍、直接、有效的规制作用,我们也将其纳入“法规”的范围一并讨论。

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以“新闻法”、“大众传媒法”、“广播电视法”、“报刊法”等命名的专门性法律,本讨论所称的“传播法规”,是指以上界定的法规文件中适用于保障、规范、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至于本讨论使用的“传播政策”概念,则主要指国家政府部门和中国共产党宣传部门在一定时期所确定的有关大众传播的报道方针和宣传纪律。就当代中国的现状而言,传播政策,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针对大众传播提出和实施的有关政策,对大众媒体的实际工作具有相当的规范力度,这是中国大众传播环境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我们讨论“传播法规与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这一问题时不容也不应回避与忽略的。

关键词:

中国传播法规与政策社会性别意识

作者简介:

宋小卫:

卜卫:浙江传媒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和博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和夏威夷大学、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瑞典马尔默大学等访问学者。兼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性别顾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儿童工作智库专家、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媒介素养学术研究基地主任。长期从事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其中包括媒介素养教育、数字素养与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起,在媒介素养研究、媒介素养教育和数字素养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出版多部专著、教材,发表数十篇论文,主持和参与大量的媒介素养教育实践项目,在此基础上编撰了多本针对某一社会议题的普及性读物。

文章目录
十年来的进展
  • 1.宪法、有关法律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2.有关传播法规条款中的社会性别指涉
  • 3.不同层次的行业自律
·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