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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卫
机构:浙江传媒学院
个人简介:

浙江传媒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和博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和夏威夷大学、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瑞典马尔默大学等访问学者。兼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性别顾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儿童工作智库专家、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媒介素养学术研究基地主任。长期从事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其中包括媒介素养教育、数字素养与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起,在媒介素养研究、媒介素养教育和数字素养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出版多部专著、教材,发表数十篇论文,主持和参与大量的媒介素养教育实践项目,在此基础上编撰了多本针对某一社会议题的普及性读物。

  • 中国妇女发展报告No.2(2007)
    王金玲 主编 ; 卜卫 执行主编 出版时间: 2007年12月
    对女性主义者来说,媒介是一种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工具。该书专门探讨和总结了我国妇女传播行动的经验和教训。第一部分汇集了媒介监测项目的重要成果,试图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就中国媒介社会性别表达的现状、变化和问题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提出了政策建议。第二部分旨在记录妇女为改变媒介议程发起传播行动的历史,集中讨论媒介干预的具体行动及其策略,并讨论了不同媒介的作用,包括大中媒介,新媒介和草根妇女小组或底层妇女使用的歌舞、地方戏剧等传统媒介以及民间妇女组织的替代性媒介等。
  • 女性感染者在抗击艾滋病中的作用研究
    出版时间: 2011年12月
    在涉及艾滋病问题时,女性通常被看做传染源,例如如何防止孕妇和女性性工作者传播艾滋病常成为关注的重点,而不是艾滋病的受害者和抗击艾滋病的行动主体。本文研究目标之一是尝试发现妇女在抗击艾滋病中的作用。2009年8月至9月,我们访问了近800位女性感染者,试图回答如下问题:从女性感染者及其草根小组的角度和经验来看,女性在抗击艾滋病中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影响女性发挥作用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 妇女与传媒
    出版时间: 2015年11月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被认为是“妇女赋权”的纲领。在《行动纲领》中,性别不平等没有被孤立地看作“妇女问题”,而是被视为建设一个公正、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的唯一途径。为此,《行动纲领》吁请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在下述关切领域采取战略行动:妇女与贫困、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暴力、妇女与武装冲突、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权力决策、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妇女与传媒、妇女与人权、妇女与环境以及女童。“妇女与传媒”是上述12个关切领域之一。本章以《行动纲领》为分析框架,回顾并分析20年来我国有关传播与媒体的法规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 通过社会性别多步式培训促进媒体报道女童议题
    出版时间: 2008年12月
    本章主要介绍了通过社会性别多步式培训促进媒体报道女童议题培训项目背景,培训项目的内容及效果,对于参与式多步培训的分析
  • 妇女与传媒
    出版时间: 2006年03月
    文章首先介绍了1994 ~1995 年中国媒介发展状态、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媒介论坛筹备、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非政府论坛等研究背景。接着,作者又作了中国有关传播法规与政策的社会性别分析。其次,作者通过多角度分析了妇女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并介绍了媒介与妇女/ 性别研究的状况。最后,作者在研究基础上作出展望。
  • 女童
    出版时间: 2006年03月
  • 社会性别视角中的传播新技术与女性
    出版时间: 2012年07月
    本文利用2001年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长沙五城市互联网使用及其影响的调查数据,探讨了传播新技术是否能增加女性权利的问题。调查表明,一方面,传播新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受众的被动地位,增加了受众信息交流和表达的机会;另一方面,女性上网比例较低,女性用户可利用的资源较少,比男性更少受惠于传播新技术,这可能会增加现实中的性别不平等。为此,本研究提出了若干提高女性获得信息的机会和技能,及促进信息公平流动的建议。
  • 试析中国电视广告中的男女角色定型
    出版时间: 2012年07月
    本文对商业性较强、覆盖和影响面较大的电视广告中的妇女形象进行了研究,旨在考察中国电视广告中是否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并对存在性别歧视的广告进行分析,以促进公众关注传媒中的性别观念,提醒传媒制造者在广告创作中尊重两性平等的原则。
  • 前言 媒介、性别与传播行动主义
    出版时间: 2007年12月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媒介新技术所制造的大量信息、声音和形象越来越影响我们的生活。当代妇女活动家意识到大众媒介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它可以维护、强化或意识形态化传统的性别关系,另一方面它也具有挑战传统性别关系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妇女活动家和性别研究者介入到性别与媒介的研究及改变媒介议程的行动之中。在欧洲、美国、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与性别及相关的种族、民族、性认同、国家认同等主题的媒介研究在传播学领域逐渐发展起来。其主要议题是:从批判学派、文化研究、后殖民女性主义等角度来反省通过大众媒介的传播,如何性别化了观众所消费的信息、形象、词语和声音,以及个人如何被带入信息产品制造和传播过程和如何解读或消费这些信息;反过来,这些信息和传播过程对个人和社会又发生了怎样的影响,以及女性主义者可以通过何种行动策略和具体行动来改变媒介议程,以促进性别平等的信息在社会中流动。在此背景下,我们来回顾我国女性主义传播行动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 关于传播法规与政策的社会性别意识分析
    出版时间: 2007年12月
    根据《北京行动纲领》239条“审查现行媒体政策,以期纳入性别观点”的要求,本文试就中国现行的传播法规与政策(1995~2005)进行初步的社会性别分析,深入的讨论将在后续的研究中展开。首先需要界定和说明的是,对本文使用的“传播法规”概念,应予最广义的理解。在我国,按照效力等级从高到低的排列,法律规范文件的称谓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本讨论所称“传播法规”中的“法规”一词,并非仅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是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所有法律规范形式。考虑到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等)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大众传播的行政管理中具有十分普遍、直接、有效的规制作用,我们也将其纳入“法规”的范围一并讨论。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以“新闻法”、“大众传媒法”、“广播电视法”、“报刊法”等命名的专门性法律,本讨论所称的“传播法规”,是指以上界定的法规文件中适用于保障、规范、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所有条款和规定。至于本讨论使用的“传播政策”概念,则主要指国家政府部门和中国共产党宣传部门在一定时期所确定的有关大众传播的报道方针和宣传纪律。就当代中国的现状而言,传播政策,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针对大众传播提出和实施的有关政策,对大众媒体的实际工作具有相当的规范力度,这是中国大众传播环境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我们讨论“传播法规与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这一问题时不容也不应回避与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