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被塑造出来的景观社会隐藏着权力、资本和地方三股力量。首先是政府发现“景点”并确权和赋权。旅游目的地经历了从民间的“发现”到地方政府的确认以及高层政府的进一步确权和赋权的过程,这看似是由旅游地自身资源禀赋决定其该享有的开发权利,实际上是权力在旅游主义意识形态下的一种隐形表达。中央政府确立了以旅游扶贫的政策来展开对落后地区的援助,于是,作为扶贫重要方式的乡村旅游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下的价值观。然而,在这个主流观念的指导下,地方政府对民族地区采取的策略往往代表着对边缘地区的一种“俯视性”,有时候会伤害到当地人的民族自尊心和对文化的自信与自觉。在乡村旅游的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可以延续到整个开发过程。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一是在其下设置新的旅游开发公司,管理阶层由国家公职人员担任,这样就严格控制了景观制造的大体方向和节奏。二是政府直接介入平息群体性事件中,使得基层社会对国家的反抗也被日益纳入国家公共政治领域,通过在矛盾中不断博弈,政府的权力也在不断下沉。三是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确保政府财政收入和由此衍生出来的政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