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项社会保障权益中,工伤保险具有优先性,且具有可负担性。但家政服务人员的就业方式绝大多数是中介制,与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根据国内外实践情况,为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工伤权益,应当根据人员性质采取分类施策原则,并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实现综合保障。
工伤保险家政服务业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中介制
翁仁木:博士,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工伤保险研究室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