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牵涉游戏开发商、短视频平台、游戏玩家及短视频制作者等多元主体,需要厘清并解决作品属性认定、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对典型案例“深圳腾讯诉阳光文化传媒案”进行分析与探讨可以发现,网络游戏短视频可视为“视听作品”加以保护,其著作权由游戏开发商依法享有。根据“四要素检验法”,平台传播的游戏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且短视频平台的擅自传播行为不符合“避风港原则”,侵犯了游戏开发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新型许可模式、平台注意义务、内容识别技术三方面提出规制著作权侵权的治理建议,以期平衡好各方利益,为网络游戏及其衍生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