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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联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述评

作者:
贺剑
出版日期:
2025年10月
报告页数:
12页
报告字数:
10514字
所属图书: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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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的联名登记是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大特色。在法律属性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联名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1款的更正登记。它旨在纠正的登记错误为: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作为更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虽仅提及女方有权主张,但也可以类推适用于男方。在具体适用方面,“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明应主要考察财产的资金来源和取得时间两项因素。由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更正”是常规方案和兜底方案,而由行政登记机关主导的“行政更正”方案则较难落地。联名登记的先决条件是保障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至少在立法论层面,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应当享有广泛的查阅配偶婚后所得财产状况的权利。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法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

作者简介:

贺剑:男,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文章目录
联名登记的法律属性:更正登记
  • (一)逻辑上的两种可能:事后联名登记和事前联名登记
  • (二)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应仅限于事后联名登记
联名登记的具体适用
  • (一)联名登记的两条途径
  • (二)如何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 (三)谁来判断“登记确有错误”?
·联名登记的先决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