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时期,包括板价在内的上甲五村在安平土司的统治下,不论山水田地,全归土司所有。当地人是土司的农奴或家奴,土司掌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农民只有耕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收获的谷物,除缴纳皇粮外,又缴纳给土司、团甲、知峒、郎首等各级统治者。官府所占的“粮卯”多者“官六民四”,少者“官四民六”,一般都为各半。另外,每年还要向土司供奉棉花、芝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等。除以上所缴的农产品外,每年还要为土司提供劳役,主要是供土司及其家庭生活所需的杂役,还有搬运砖瓦、挑盐运草、修庙、修街、修路等徭役。当地人受尽压迫和剥削,直至1928年并州为县,土司强加在农民头上的各种额外杂役赋税才被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