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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以德国《民法典》及柏林邦财团法为中心

作者:
陈惠馨 ChenHuixin
出版日期:
2011年3月
报告页数:
23页
报告字数:
21629字
所属图书:
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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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可能形态有“社团”与“财团”两种。其中以“社团”形式设立的法人是“人”的集合;而以“财团”形式设立的法人则是“财产”的集合。中国在清末民初之际,开始学习并继受德国《民法典》,于1930年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中引入德国法中有关“社团”与“财团”的概念,这一区分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由于财团制度继受自他国法文化,对中国民众来说具有陌生感。因此希望透过对于德国财团制度的探讨,分析该制度在德国近年来的发展情形及其在实际中的实务状况,尤其针对在德国全国有效的《民法典》规定与各邦“财团法”规定间的关系加以分析,期望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相关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关键词:

社团财团德国民法典财团法许可认可

作者简介:

陈惠馨:陈惠馨,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ChenHuixin:

文章目录
·前言
·德国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团”现况
德国财团的种类
  • (一)依据法律的性质区分为公法财团与私法财团
  • (二)依财团权利能力的独立性区分为法人财团与非法人财团
  • (三)依财团的目的区分为公益(公共性)财团与私益财团
  • (四)依财团跟国家间的关系区分为教会财团与世俗财团
2002年以来德国《民法典》财团法人制度修正
  • (一)德国《民法典》第80条的修正重点由许可主义(Genehmigung)改为认可主义(Anerkennung)
  • (二)德国《民法典》第81条的修正重点在规定章程内容
  • (三)德国《民法典》第82条修正重点在于有关财团法人捐助人财产转移的义务时间点的规定
  • (四)德国《民法典》第83条的修正重点在于关于以遗嘱设立财团的问题
  • (五)德国《民法典》第84条的修正重点在于关于遗嘱捐助时的捐助时间的改变
  • (六)德国《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修正重点在于修改财团章程的法律和财团规范的适用范围
  • (七)德国《民法典》第87条的修正重点在于关于主管机关变更财团的目的时应注意的事项
  • (八)德国《民法典》第88条的修正重点在于关于财团消灭时财产的归属问题的改变
德国各邦有关财团法人——以柏林财团法为例
  • (一)财团的定义
  • (二)财团的认可机关与监督机关
  • (三)关于财团财产的管理
  • (四)财团的组织
  • (五)财团组织的决议
  • (六)财团撤除后,财产之处理
  • (七)财团的监督
  • (八)财团代表
  • (九)关于监督机构监督时可以向财团要求的事项
  • (十)有关家庭财团(Familienstiftung)之规定
  • (十一)有关柏林邦财团法人的信息
  • (十二)关于章程的规范
  • (十三)关于财团法人的法律性质规定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