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土地使用权,为什么在开发商手里,他刚从我手里拿到,就价值千金,而在我手里就什么都不值,而且还被限制权利,政府这也不许那也不许。
——被访者翟先生,2008年3月31日
土地是城市开发中利益冲突最尖锐,也是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平城被拆迁的旧城区内,大致有三分之一的私房主,土地对他们来说,不仅是日常生活的空间,也是祖辈传承的一份巨大的家庭财产。不少人曾见过自家房屋旧时买卖的房地契,也经历过新中国成立后的房屋土地财产总登记(1951~1966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的基本原则,但在法律程序上,平城的市民一直未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与国家有关部门履行过正式的变更手续。20世纪90年代进入城市化以来,在大规模的危改和拆迁中,私房主世代居住的四合院只能得到地上物折旧之后的极少补偿,被称为“砖头瓦块钱”,与整体院落的市场价值相距甚远,且就现行的拆迁政策,公房与私房的补偿金额几乎没有差别。这就引发了私房主极大的困惑:我的房子,谁的土地?我的财产去哪儿了?
罗先生是后来万人诉讼的代表,家住平西区八宝胡同,此地现为平城日进斗金的银行街。罗家有一座小四合院,由祖辈于新中国成立之前购置,1995年被拆迁,共有“北房四间、西房五间、东房六间,建筑面积199.3平方米,实际居住面积137.2平方米”,拆迁时被估价补偿金额共计31218.00元。罗先生从平城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当时一个相当的四合院市场价在人民币400万元左右。他曾寻好一个位置、面积差不多的四合院,提出进行产权置换的方案,但协商未达成,最终由房管局下达行政裁决,要求罗先生一家“从大局出发,尽快搬迁腾地”。
罗先生的案例并非个例,而是当时的普遍情况。平城房管局一份请示公文中曾明确表明,“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房屋时,只对私房主的正式房屋及其附属物予以补偿,对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引起了被拆迁市民极大的愤怒和不解:为何形同鞋帮和鞋底的房和地可以分离?为何祖辈们曾立契作保购买过的土地,拆迁时就不名一文,成了“政府借给你的自行车,国家需要用的时候必须无偿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