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宪法》《婚姻法》《继承法》都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与男性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一方面,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及30年不变政策的落实,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失去了土地承包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尤以出嫁妇女权益受侵害最为严重。另一方面,随着农业女性化趋势的发展,农村女性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女性在农业生产上的地位与其在土地获得、占有和控制上呈现出较大的不对称,引起人们关注。由于妇女承担着生产、养育子女、照料家庭等多重责任,妇女土地权利流失的消极影响是多重的,直接后果是他们的家庭容易陷入贫困(朱玲,2000),导致妇女经济社会地位进一步倒退,影响农村社会的性别取向。农村妇女土地权事关“三农”发展大局,自20世纪90年代起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