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控制了政治敏感性之后,没有登记注册的境外在华NGO可以避开法律合法性的质疑而开展活动。行政合法性因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而获得了较大的腾挪空间。这三个合法性得到临时性解决后,境外在华NGO必须通过社会合法性而证明自身价值。事实上,很多境外在华NGO已经在引进资金技术、推动官员理念改变以及政策变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即使获得了社会合法性,境外在华NGO也会因为法律合法性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而使得其与政府的合作充满变数。这种变数常常因人而异、因政策变化而异、因地域而异,也因互惠内容而异,所以出现了大量的模糊与过渡现象。也正是因为政府掌握着强有力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二者变动不居的关系,出现了统计数据中境外在华NGO和政府合作频率最高但满意度偏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