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881年,德国首相俾斯麦提出工伤事故保险法案,保险费用由雇主承担2/3,工人承担1/3,年收入在750马克以下的工人由国家负担其应承担的比例。工伤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第5周才可以领取工伤保险津贴,在此之前的工伤补助由疾病互助会负担,工伤保险由德意志帝国银行办理。由于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工伤保险法案未能获得议会通过。1882年,经过修订的工伤保险法案再次被提交给国会,修订后的法案将领取工伤保险津贴的等待期延长至13周,工伤保险的管理也由帝国银行转给雇主联合会,工伤保险津贴的25%由国家补贴。工伤保险法案再次遭遇强有力的反对,俾斯麦为此曾付出极大的努力,德国皇帝甚至为此发表圣谕,但工伤保险法案还是遭到国会否决。1884年3月6日,经过再次修改的工伤保险法案被第三次提交给议会,修改后的法案不再包含国家对工伤事故保险提供补贴等重要条款。6月27日,国会正式通过工伤保险法案,并于1885年10月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