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残疾人教育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明确残疾儿童优先接 受普通教育的权利。为贯彻《条例》内容,同年4月,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了《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或者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残疾学生,要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