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可利用价值的稀缺的自然资源,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初始禀赋的有限性和消耗的不可逆性。现代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均离不开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明晰的矿产资源产权是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条件。科斯并没有对产权下定义,德姆塞茨将产权定义为“一个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第91~104页。强调了产权的行为性和产权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诺斯给产权的定义:“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第21页。菲吕博腾和佩杰维奇认为“产权不是指人和物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对它的使用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所以,产权安排规定了每个人在与其他人交往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者承担不遵守的成本,社会通行的产权制度则确立了每个成员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菲吕博腾、佩杰维奇:《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译本),陈郁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第204页。矿产资源产权也是由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具体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管理权、转让权等。因此,矿产资源产权界定明晰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