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私有企业在大陆重新出现并发展起来。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条例,“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1993年年底,私营企业在法律文件中改称为私有企业。
从1989年起,私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中单列(见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