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是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的热点问题,已成为中国城市社区居民权利等的生长点,体现了日常生活中的政治(孟伟,2007)。居住是人们的生存基础和生活内容,是最大的政治(郭于华、沈原,2012),而这往往涉及法律等相关议题(陈鹏,2010;刘子曦,2010)。业委会及社区中的物业运作被视为市民社会产生的重要渠道(夏建中,2003;张静,2001;张磊、刘丽敏,2005),其中较为重要的判断依据是法律文本中的民主性、自治性条款,因此,业委会合法占有社区代理权。
中国权利表达社区代理权
黄晓星: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毕业于中山大学社会学专业,主要研究领域是社区研究、社会治理、城市社会学等。曾获广东省2010~201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奖一等奖、2009年和2015年中国社会学年会论文一等奖,在《社会学研究》《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等国内外刊物发表文章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