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法治建设的深入,以及社会利益多元等新现象的出现,社会纠纷种类多样、数量剧增,仅依靠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以上现象在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同样存在。在和谐社会理论提出后,如何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成为法学界关注的新焦点、新问题和新挑战。综观中国法学界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理论和汉族社会建设问题上,也有学者对汉族农村地区进行相应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持和指导。但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传统和发展水平与汉族地区存在差异,所以针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研究上,学术界对民族地区特别是对西南民族地区应如何构建研究十分不足,尤其表现为不系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和互动关系及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价值上。只有少数学者积极开拓,就如何通过构建西南民族地区新时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而构建和谐社会进行研究,但仍不够系统。
然而,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是全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南民族地区其实就是少数民族农村和边疆地区,所以在构建和谐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边疆民族的发展上都离不开西南民族地区各类社会纠纷的有效合理解决。因此,研究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现状,并提出有效的建议,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历史证明,一个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很难做到绝对统一,即使现代法治国家也是如此。在市场经济建立后,人们的社会关系从“伦理型”向“利益型”转变,对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纠纷的忍让度大大降低,于是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因此,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特别是对西南民族地区进行专门研究能够适应其社会相对特殊的需要,能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更为合理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我国西南地区民族众多,很多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家纠纷解决机制进入后仍然发挥作用,特别在中央政府推行土官土司制度造成了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多元机制,即使在明清进行改土归流后,也没有改变。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上开始呈现国家纠纷解决机制、民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处于中间状态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多元格局。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在少数民族地区构成了相互竞合、相互补充和相互竞争的复杂关系,如何认识和协调这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关系,对西南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