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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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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75年生,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法学博士后、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出版有《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2005年)、《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2007年)、《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2008年)、《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的考察》(2010年)和《治理与认同:民族国家语境下社会秩序形成问题研究》(2013年)等学术专著,在《中国法学》、《民族研究》和《世界宗教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6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5项,荣获云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三等奖和中国青年法学论坛第五、六期征文一等奖等奖项。

  • 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胡兴东 出版时间: 2013年07月
    本书重点分析了云南、贵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四川西北部藏、彝、羌等民族集中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对云南、贵州、四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15个州市的22个乡镇进行了调查。为了便于比较分析,调查点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民族聚居乡镇和村寨。当前西南民族地区基层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类型有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国家纠纷解决机制有:①国家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是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②国家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具体由三级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所等组成。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现状是:①基层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较为完善的体系;②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得到加强;③办公条件得到改善,经费投入有所增长,从业人员地位得到提高;④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得到适当承认和吸收;⑤西南民族地区在纠纷解决机制选择偏好上受到民族性、地域性、经济类型和纠纷种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有:①指导思想上存在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问题;②纠纷解决机制设置繁杂和重复;③政治投机主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④纠纷解决具有压制性和投机性;⑤司法体系和调解组织存在审判调解化和调解审判化的倾向;⑥由于纠纷解决机制庞杂,当事人使用不便,易作出投机性选择;⑦过度的行政化导致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认同度降低;⑧众多纠纷解决机制在少数民族群体中认知度较低;⑨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不明确;⑩基层调解组织中人员职能、配置、选拔难以适应调解机制运行的需要。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增强民间社会的自治性;②改变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念;③处理社会纠纷时用法律意识替代政治考量;④重新定位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功能;⑤抑制行政力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影响;⑥在少数民族社会纠纷解决中贯彻民族政策;⑦在遵循相应原则下对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风俗习惯有限认可。在路径与措施上:①合理定位不同性质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功能;②限制设置纠纷解决机制种类;③提高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公正性;④减少基层调解组织中调解人员的数量,增加专业人员;⑤调解人员选拔上重视经验和人品等素质;⑥有限承认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⑦聘请少数民族中特定人士参与纠纷解决;⑧纠纷解决过程中有选择地承认一些民族传统纠纷解决形式与仪式;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纠纷解决机制法》,以规范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及其关系。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对西南少数民族社会治理有重要作用,表现在:①可以适应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和纠纷解决中地方性、民族性等因素的需要;②有利于西南民族地区纠纷的有效解决;③有利于保障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④实现国家对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的有效治理。
  • 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导论
    出版时间: 2013年07月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法治建设的深入,以及社会利益多元等新现象的出现,社会纠纷种类多样、数量剧增,仅依靠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以上现象在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同样存在。在和谐社会理论提出后,如何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成为法学界关注的新焦点、新问题和新挑战。综观中国法学界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理论和汉族社会建设问题上,也有学者对汉族农村地区进行相应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持和指导。但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传统和发展水平与汉族地区存在差异,所以针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研究上,学术界对民族地区特别是对西南民族地区应如何构建研究十分不足,尤其表现为不系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和互动关系及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价值上。只有少数学者积极开拓,就如何通过构建西南民族地区新时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而构建和谐社会进行研究,但仍不够系统。然而,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是全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南民族地区其实就是少数民族农村和边疆地区,所以在构建和谐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边疆民族的发展上都离不开西南民族地区各类社会纠纷的有效合理解决。因此,研究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现状,并提出有效的建议,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历史证明,一个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很难做到绝对统一,即使现代法治国家也是如此。在市场经济建立后,人们的社会关系从“伦理型”向“利益型”转变,对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纠纷的忍让度大大降低,于是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因此,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特别是对西南民族地区进行专门研究能够适应其社会相对特殊的需要,能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更为合理的建议和决策依据。我国西南地区民族众多,很多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家纠纷解决机制进入后仍然发挥作用,特别在中央政府推行土官土司制度造成了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多元机制,即使在明清进行改土归流后,也没有改变。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上开始呈现国家纠纷解决机制、民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处于中间状态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多元格局。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在少数民族地区构成了相互竞合、相互补充和相互竞争的复杂关系,如何认识和协调这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关系,对西南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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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2010年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问题
    出版时间: 2013年07月
    1993年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再次发生本质性转折的一年,因为市场经济的建立让整个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质的转变。尽管中国政治组织体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没有发生什么本质性的变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利益”支配了一切,人们的行为完全受经济理性的支配。在市场经济下整个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支配人们行为的力量都发生了转变,体现出一种高度的自治性和自我负责的社会运作模式,国家对个体生活质量的决定力开始消解。本文把1993—2010年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把此时段的纠纷种类、解决机制等问题作为西南民族地区现状,以此作为提出改进纠纷解决机制设置对策的依据。当然,若认真分析会发现这一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纠纷种类、纠纷解决机制设置等还可以细分为不同的时期,主要是因为国家在社会治理理念上发生过多次调整。中国社会治理在1993—2000年表现出很强的“自由主义”政策特征,国家发展的战略是摆脱过去全民“福利”的计划经济社会,走向完全由个人负责的“市场经济社会”。2003年“非典”事件后,社会治理转向建设一种“福利型社会”,国家在纠纷解决机制上进行了新的设置,如强化以司法所为中心的基层纠纷解决机制,重新加强人民法庭的职能等,特别是近年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出现了新的变化。然而,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和整个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在设置上仍然存在重大问题,即仍然过于“功利主义”和“投机主义”。这种选择使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存在很大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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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出版时间: 2013年07月
    中国当前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机制11269570的构建成为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在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上同样是核心问题。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如何设置呢?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口号下,我们应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在纠纷数量激增的时代下,我们采用的是一种有计划的、有原则的、有区别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还是在政治目标的冲动下、政策的投机下、功利主义的指导下,随机地设置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纠纷得以暂时解决,社会和谐的目标呢?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应选择一种有计划的、有分工的、有目标的建设路径,而不仅是简单的所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们认为,中国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中必须反对现在存在的两种趋势:首先,司法诉讼调解化,人民调解司法化;其次,纠纷解决机制在多元口号下不停地设置,导致机构复杂,纠纷解决无效的问题。我们应坚持如下的立场:司法诉讼严格审判,人民调解灵活调解,两者严格分工,实现社会纠纷解决中不同的目标,构成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因为前者是对国家法律立场的确立,目标不是纠纷的大量解决,而是纠纷立场上国家价值的表白、标准的确立、原则的具体化;人民调解活动的目标则是纠纷的有效解决,有效恢复社会关系,而不是国家权威的简单实现。这里对国家司法制度应如何设立不作分析,因为它涉及对国家司法审判功能的认识和定位。这里将对应如何以司法所为中心来构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人民纠纷的有效解决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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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规制
    出版时间: 2013年07月
    一个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特别是设置上存在差异,如何规制这些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往往成为整个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重要问题。因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会带来各种机制之间的冲突、混乱,当事人之间的投机选择,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主体的不作为等。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历史上就存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家为此也进行了大量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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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西南民族地区有效治理
    出版时间: 2013年07月
    从社会秩序形成和构建看,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秩序一种良好的或者说善治的社会秩序状态。中国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后,虽然学术界对和谐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等问题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从研究成果看,对和谐社会的标准不同专业具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对和谐社会是什么都不进行严格讨论,仅是从自己专业和研究领域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和谐社会其实是人类社会秩序良好社会中一种具有价值评价的社会状态,是对人类社会有序社会秩序状态的一种价值描述。然而,从实证角度看,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分析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从社会秩序的形成出发,这样才能对和谐社会的构成进行强有力的理论分析。于是,在分析和谐社会时必须先分析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要素及构成社会秩序的因素。西南民族地区是我国社会结构、民族成分、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的地区,繁多的民族群体、发展差异较大的社会结构、宗教文化迥异的社会现象、跨界而居的多民族群体等构成这一地区的社会现实。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地区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大量的资源提供了整个国家发展的基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程度对整个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和谐社会的构成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是一个正常社会中必要的组成部分。维持社会秩序和恢复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功能和要求。西南民族地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虽然产生并运行于小型简单社会,但现代社会并不能完全把这种传统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消解,有时还在很多少数民族社区中产生重要的影响。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秩序运行中的恢复机制,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构建起一个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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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课题调查问卷
    出版时间: 2013年07月
    本文为《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一书的纠纷解决选择问题调查问卷。是课题组为了能切实地了解群众的想法,听取群众的意见,围绕着“纠纷解决选择”的主题策划的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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