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从残疾儿童的生命权利和儿童保护制度的角度,对涉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生命权利的个案进行了分析。主要的发现是:第一,出生以后,残疾儿童的生命权利不被认可。家长作出的关于放弃残疾儿童生命的决定,可能带有非残疾人对残疾人生活的无知或深刻的偏见。第二,中国残疾儿童的生命保护尚未成为公共政策问题。父母和家庭承担几乎全部成本,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第三,在决策过程中,专业人士没有决定性的发言权。放弃治疗的决定在医疗技术上不一定是不可避免的,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付出非必要的生命代价。本章试图从儿童生命权利保护的角度,对残疾儿童生命权保护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目的是引起社会和学术界对残疾儿童生命权利保护问题的重视,并期望政府在这个领域制定更加明确的政策,以减少不必要的生命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