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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住房权的保障——以法定居住权为视角

作者:
王红
出版日期:
2014年6月
报告页数:
14页
报告字数:
12016字
所属图书:
社会服务研究(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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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上的居住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实现宪法层面上的居住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定居住权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权的权利,我国民法上应当承认继承法上的法定居住权、离婚无法居住者的法定居住权、老年人的法定居住权、城市低收入者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居住权。法定居住权人有权携家庭共同居住,但因该权利具有人身属性,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法定居住权将因权利人具有购房能力、死亡等多种原因消灭。

关键词:

效力法定居住权适用范围消灭

作者简介:

王红:王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人文科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文章目录
法定居住权的适用范围
  • (一)《继承法》上的法定居住权
  • (二)离婚时非房屋所有权一方的法定居住权
  • (三)老年人的法定居住权
  • (四)城市低收入人群的法定居住权
  • (五)农民工住房权的实现方式
法定居住权的效力
  • (一)携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权利
  • (二)不得转让或继承
  • (三)法定居住权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四)要求国家或集体维修所住房屋的权利
法定居住权的消灭
  • (一)法定居住权人具有购房能力的
  • (二)滥用法定居住权的
  • (三)居住权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死亡的
  • (四)居住之房屋灭失的
  • (五)无房配偶再婚的
  • (六)未成年子女成年的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