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强调“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传统大田作物种植的经营收入不再满足农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需要,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单位面积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加之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转向城市就业,土地逐渐从分散的小农户转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的适度集中改变了原有小规模经营的现金收入流,原有的小规模经营大多以大田作物生产为主,这一类生产的特点是现金投入产出比不大。由于种苗大多是上一年收成后留存的,农药化肥占用家庭现金收入的比重很小,并且由于收获时的产出回报率不高,小农户的生产借贷资金需求较小。但随着土地的适度集中,生产经营项目种类也不断丰富,规模经营主体往往从事高附加值的农业经营项目(比如水产养殖和林木种植业),这一类农业生产经营的现金收入流在全年的收入流中呈不对称分布:生产周期较长,在收获时节投资回报率极高,但生产投入所需资金量较大,客观上产生了融入资金的需求。而对于规模经营主体,其最大的“资本”就是流转后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农地流转的背景客观上产生了土地金融的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已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