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产生后,立即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中央没有急于做出决策,而是采取“放两年再看”的谨慎态度。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与广泛讨论,1987年初,中央提出“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拿出相应的、具体的法规、条例。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接着,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私营经济进行了许多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